警察技术毕业论文的范文(警综是什么)(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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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摘要】:第四章职数管理 第十二条警务技术职务的职数及其配备比例,按照机构规格 、编制数额、专业技术类职位和专业技术工作需要确定。 第十三条 公安部机第四章职数管理
第十二条警务技术职务的职数及其配备比例,按照机构规格
、编制数额、专业技术类职位和专业技术工作需要确定。第十三条 公安部机关的一级警务技术员职数,按其专业技术类职位数的5%设置;公安部机关二级警务技术员、省级公安机关三级警务技术员职数,按该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的20%设置;公安部机关四级警务技术员、省级公安机关五级警务技术员职数,按该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的50%设置。
副省级市公安机关、省会市公安机关的三级、四级警务技术员职数,按该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的20%设置;五级警务技术员职数,按该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的50%设置。
地(市)级公安机关的四级、五级警务技术员职数,按该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的20%设置;六级警务技术员职数,按该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的20%设置。
县级公安机关的六级、七级警务技术员职数,按该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的20%设置。
第十四条 公安部机关五级以下警务技术员,省级、副省级和省会市公安机关六级以下警务技术员,地(市)级公安机关七级以下警务技术员,县级公安机关八级以下警务技术员,实行任职资格条件管理。
第五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
第十五条 担任警务技术职务,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和思想政治素质、工作能力、文化程度等条件,并在规定的专业技术类职位范围和职数限额内进行。
第十六条 担任一至四级警务技术员应当具备高级警务技术职务任职资格,担任五级、六级警务技术员应当具备中级警务技术职务任职资格,担任七级、八级、九级警务技术员应当具备初级警务技术职务任职资格。
警务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由公安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,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。
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,应予任职:
(一) 新录用警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;
(二)调任、转任警务技术职务的;
(三)担任警务技术职务警察晋升、降低职务,或者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;
(四)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。
第十八条 在专业技术类职位工作,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警察,应当在警务技术职务职数内,按照以下规定任职定级:
(一)按照招考公告中公布职位所确定的职务任职定级。
(二)所报考职位未明确具体职务,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、没有工作经历的:大学专科毕业生,任命为九级警务技术员,定为二十六级;大学本科毕业生、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(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)、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,任命为九级警务技术员,定为二十五级;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,任命为八级警务技术员,定为二十四级;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,任命为七级警务技术员,定为二十二级。
(三)所报考职位未明确具体职务,有工作经历的,可根据其资历和工作年限,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,确定职务与级别。
第十九条 新录用警察任职定级后,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,评定授予警察警衔。
第二十条 担任警务技术职务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免去其警务技术职务:
(一)转任警官、警员职务的;
(二)辞职或者调出公安机关的;
(三)非组织选派,离职学习超过1年的;
(四)退休的;
(五)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。
第二十一条 警务技术职务的任免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。
第二十二条 警务技术职务晋升,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资格,在规定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。累计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,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1个级别。
第二十三条 晋升警务技术职务须具备下列基本任职年限条件:
(一)晋升一级警务技术员应当任二级警务技术员5年以上;
(二)晋升二级警务技术员应当任三级警务技术员2年以上;
(三)晋升三级警务技术员应当任四级警务技术员3年以上;
(四)晋升四级警务技术员应当任五级警务技术员4年以上;
(五)晋升五级警务技术员应当任六级警务技术员2年以上;
(六)晋升六级警务技术员应当任七级警务技术员2年以上;
(七)晋升七级警务技术员应当任八级警务技术员3年以上。
(八)晋升八级警务技术员应当任九级警务技术员3年以上。
第二十四条 警务技术职务应当逐级晋升。对工作业绩特别突出或者有特殊贡献的,可以破格或越一级晋升职务。破格和越一级晋升职务的,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。
文章来源:《警察技术》 网址: http://www.jingchajishu.cn/zonghexinwen/2022/1206/418.html